目前,文化、文物、商务、版权、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管理。涉及到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致有:《着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拍卖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其中文化部2004 年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唯一一部专门针对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 2011年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以及立法工作做了说明。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到今天,面对的问题很多。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整个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没有一定的规矩可以遵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个系统化的设计,艺术品市场的立法问题亟待解决。为了了解目前中国艺术市场的法律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及文化产业部首席律师戎朝先生。
中国文物网: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律建设情况如何?
戎朝:目前国内艺术品市场的法律建设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与书画艺术品直接关联的法规条文,只有文化部关于《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文,该文对艺术品经营资质及出口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另外在一些大法里,比如着作权法里面有一些关于艺术品的法律规定,但并不是直接针对艺术品、美术品及装置艺术品等的细分类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专门设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现实的问题是艺术市场需要发展,外部资金需要进入艺术市场,如果没有解决“公平、公开、公允、透明”的问题,将会有很多隐患存在。
中国文物网:未来中国艺术市场如何更好地避免这些隐患的出现?
戎朝:我认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文物艺术品的确真确权估价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第一,艺术品的确真问题。文物艺术品行业特别是文物这一领域,历来存在真假难辩的问题,需要一些鉴定机构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确真。但哪些鉴定机构有资格鉴定文物艺术品?这些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如何?鉴定技术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理等等,这些还都是个未知数。
艺术品确真还涉及艺术家的确证问题,也即还活着的这些当代艺术家的作品确证问题。我知道有些艺术家为了个人私利,或为了不影响其作品在市场上的表现及未来的增值空间,有些艺术家不承认其出道之初或创作前期的一些质量不太好的作品。这就使艺术品的确真问题遇到本不应该存在的阻碍。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做是不恰当的,也是增加交易成本的。
海淀法院以前有一个判决,认定了艺术家有权对其艺术品进行确真,事实上这也只是法院的一种司法实践,并不是司法制度的规定,所以目前在艺术品确真中艺术家的取证这一领域还存在制度的缺失,严格意义上说,艺术家本身是利益相关方,他在利益相关时做的证人证言,其公信力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购买还活着的艺术家的作品,购买人可以从艺术家本人手里直接采购,可让艺术家出据一份证明书或是保证书。这样看来艺术品的确真方面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了,但总所周知艺术界有些潜规则,如一些大家的作品有时候并不是艺术家本人画的,他只出创作思路,具体的画作可能是其徒弟代画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本律师建议用合约和担保的方式增加艺术家的不诚信成本,即是:艺术品购买人可以在保证书里出具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是作品是真品,而不是复制的。二是要求作品必须是艺术家本人亲自创作的,对于一些艺术大家而言,至少作品主体部分是艺术家本人亲自画的等等担保,并且约定违约责任,这在本律师从事的一些涉及重大艺术品资产项目中得到过实践,并且在前期对艺术家的人品也做过调查。
第二,艺术品的确权问题。艺术品的确权对于当代艺术家来说不太会存在太大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追根溯源得到证明,难点在于此作品是否彼作品的问题。但中国对于一些过世的艺术家的作品、被盗被抢的艺术及作为遗失物的艺术品的确权还不明确,有些规定属于国家等等,想来是国家还没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用公有制的惯性思维在解决这个问题。总体上目前在确权方面存在的矛盾还不突出,但未来随着资本的介入,市场的活跃这一矛盾将会逐渐加剧。
根据目前国家物权法的规定,被盗被抢或者作为遗失物的艺术品,即使第三方是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到的,届时也是需要返还回去的,但需要支付对价。该法还有这么一个规定,对于被盗被抢的艺术品来说,若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而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私底下的交易,对于该件艺术品的原始所有人来说,有权力追回该件艺术品,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如果购买者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比如说通过拍卖市场文交所等平台购买艺术品的话,若将艺术品返还给被盗人的话,被盗人应该支付购买者全额钱款。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所购艺术品被无偿追回的风险。总之,艺术品的确权必须完美,而且需做到完全到位,对于风险作品,它的价值将打折扣。目前常规的做法是从第一手即画家(在世)到第二个中间商,再到最终的购买者之间要有一个合同的约定,该合同必须要做的非常规范。对于不购买不在世的艺术家的作品,我建议走一道公开市场交易的程序,尽可能的保证购买者的权利。
第三,艺术品的估价问题。目前在中国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的价格,拍卖的价格也不能全信,有些艺术品存在炒作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品的估价就要打折扣了,但到底应打多少成的折扣这是一个问题。此外,对于私底下的文物艺术品交易的估价数据很难取得,但70%以上的文物艺术品交易都是私底下完成的,对这类艺术品的估价就更难了。
中国文物网: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律建设情况如何?
戎朝:目前国内艺术品市场的法律建设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与书画艺术品直接关联的法规条文,只有文化部关于《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文,该文对艺术品经营资质及出口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另外在一些大法里,比如着作权法里面有一些关于艺术品的法律规定,但并不是直接针对艺术品、美术品及装置艺术品等的细分类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专门设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现实的问题是艺术市场需要发展,外部资金需要进入艺术市场,如果没有解决“公平、公开、公允、透明”的问题,将会有很多隐患存在。
中国文物网:未来中国艺术市场如何更好地避免这些隐患的出现?
戎朝:我认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文物艺术品的确真确权估价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第一,艺术品的确真问题。文物艺术品行业特别是文物这一领域,历来存在真假难辩的问题,需要一些鉴定机构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确真。但哪些鉴定机构有资格鉴定文物艺术品?这些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如何?鉴定技术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理等等,这些还都是个未知数。
艺术品确真还涉及艺术家的确证问题,也即还活着的这些当代艺术家的作品确证问题。我知道有些艺术家为了个人私利,或为了不影响其作品在市场上的表现及未来的增值空间,有些艺术家不承认其出道之初或创作前期的一些质量不太好的作品。这就使艺术品的确真问题遇到本不应该存在的阻碍。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做是不恰当的,也是增加交易成本的。
海淀法院以前有一个判决,认定了艺术家有权对其艺术品进行确真,事实上这也只是法院的一种司法实践,并不是司法制度的规定,所以目前在艺术品确真中艺术家的取证这一领域还存在制度的缺失,严格意义上说,艺术家本身是利益相关方,他在利益相关时做的证人证言,其公信力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购买还活着的艺术家的作品,购买人可以从艺术家本人手里直接采购,可让艺术家出据一份证明书或是保证书。这样看来艺术品的确真方面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了,但总所周知艺术界有些潜规则,如一些大家的作品有时候并不是艺术家本人画的,他只出创作思路,具体的画作可能是其徒弟代画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本律师建议用合约和担保的方式增加艺术家的不诚信成本,即是:艺术品购买人可以在保证书里出具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是作品是真品,而不是复制的。二是要求作品必须是艺术家本人亲自创作的,对于一些艺术大家而言,至少作品主体部分是艺术家本人亲自画的等等担保,并且约定违约责任,这在本律师从事的一些涉及重大艺术品资产项目中得到过实践,并且在前期对艺术家的人品也做过调查。
第二,艺术品的确权问题。艺术品的确权对于当代艺术家来说不太会存在太大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追根溯源得到证明,难点在于此作品是否彼作品的问题。但中国对于一些过世的艺术家的作品、被盗被抢的艺术及作为遗失物的艺术品的确权还不明确,有些规定属于国家等等,想来是国家还没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用公有制的惯性思维在解决这个问题。总体上目前在确权方面存在的矛盾还不突出,但未来随着资本的介入,市场的活跃这一矛盾将会逐渐加剧。
根据目前国家物权法的规定,被盗被抢或者作为遗失物的艺术品,即使第三方是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到的,届时也是需要返还回去的,但需要支付对价。该法还有这么一个规定,对于被盗被抢的艺术品来说,若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而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私底下的交易,对于该件艺术品的原始所有人来说,有权力追回该件艺术品,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如果购买者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比如说通过拍卖市场文交所等平台购买艺术品的话,若将艺术品返还给被盗人的话,被盗人应该支付购买者全额钱款。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所购艺术品被无偿追回的风险。总之,艺术品的确权必须完美,而且需做到完全到位,对于风险作品,它的价值将打折扣。目前常规的做法是从第一手即画家(在世)到第二个中间商,再到最终的购买者之间要有一个合同的约定,该合同必须要做的非常规范。对于不购买不在世的艺术家的作品,我建议走一道公开市场交易的程序,尽可能的保证购买者的权利。
第三,艺术品的估价问题。目前在中国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的价格,拍卖的价格也不能全信,有些艺术品存在炒作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品的估价就要打折扣了,但到底应打多少成的折扣这是一个问题。此外,对于私底下的文物艺术品交易的估价数据很难取得,但70%以上的文物艺术品交易都是私底下完成的,对这类艺术品的估价就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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