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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07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来源:首都之窗   2007年04月21日   浏览次数:1555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2007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7年4月20日―5月15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业;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3.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业;
  4.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业;
  5.广告会展业;
  6.古玩艺术品交易业;
  7.设计创意业;
  8.文化旅游业。
  重点扶持产业公共技术研发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文化创意产品出口项目、创意人才培养项目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2.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五、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具备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与银行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承诺函的项目。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2.项目补贴
  主要用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涉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以及资金到位情况给予适量的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政府采购及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北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3.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项目单位违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6.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工商登记的企业住所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
  3.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4.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
  6.项目取得其它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7.项目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联系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9.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六份,《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和《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一份。
  (二)各区县受理项目申报后,根据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汇总,于5月25日前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和额度,监督项目实施。
  八、受理单位
  区县接受申报机构及联系方式详见附表
  九、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集工作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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