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集中展示合肥艺术创作成果,规范艺术家现场参展的选送工作,结合本届合肥展具体情况,根据中国艺术博览会组委会(下称组委会)相关参展规定及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合宣字[2006]108号)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送单位应是获市级以上奖项(或市以上级会员)艺术家数量较多的艺术机构。
选送单位应是合肥及安徽省境内的艺术创作、艺术教育、艺术服务及艺术代理机构。
选送单位经授权或指定产生。
第三条 实行选送单位登记制度。
第四条 由合肥市委宣传部认定的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总协调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选送单位的指定与具体指导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选送艺术家参展资格的最终监督审查。
第五条 参展艺术家的产生程序:
1、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总协调人指定两家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艺术家的选送单位。
2、被指定选送单位按选送要求填写《选送单位登记表》及参展艺术家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艺术家简介、作品小样与联系方式等),上报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总协调人,经初审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3、组委会办公室根据《选送单位登记表》及参展艺术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组织中国艺术博览会艺术评审委员会按参展要求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具备参展资格的艺术家(或艺术机构)。
4、由组委会办公室向选送单位或直接向参展艺术家(艺术机构)发放参展许可通知,并报其所辖县(区)有关单位备案。
第六条 每一选送单位选送艺术家参展的限额为10名,实行差额产生,候选人与选送限额的比例为10:1。
第七条 每名参展艺术家(艺术机构)作品不超过10幅。
第八条 每个县(区)依照组委会办公室指定区域,安排一个特装展示和一定展位。
第九条 现场参展费用按大会统一标准结算,并享有部分优惠。
第十条 大会将向选送单位的工作人员发放相应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大会将部分承担选送单位领队在肥期间的食宿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地区选送单位的产生与管理;安徽境内、合肥以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委会秘书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艺术博览会组委会 (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